專家指外籍律師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或有風險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1月24日電(記者 李明珠)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特區政府律政司就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將開庭處理。多位專家認為,聘用外籍律師的做法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亦存在國安風險。 香港中通社圖片(資料圖片)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在上月頒發許可,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及在高院申請向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均被駁回。律政司經研究判詞後,22日決定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案將於25日在終審法院開庭處理。 香港執業大律師、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告訴香港中通社記者,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時,需要從細節分析,包括是否有機會洩露國家機密等因素。 雖然被告律師團隊中有兩名本地律師;容海恩相信,主要還是由海外律師帶領,海外律師的意見將起到主導作用,但海外律師未必了解香港國安法,或帶有個案看法,對於案件有一定影響。 “如果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容海恩表示,香港素來司法獨立,這個亦是香港法治的重要基石。實際上,香港也有足夠的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去處理本地案件或國安案件。 容海恩透露,外判大律師處理律政司的案件時,需要簽保密協議,但海外律師沒有簽承諾書,有機會與一些外部敏感機構存在聯繫。她認為,律政司的理據充足,希望有一個合理的結果。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教授告訴香港中通社記者,香港國安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語言是中文,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但外籍律師最終會否向自己的國家或其他人外洩案件細節,仍不能排除這個風險,更不符合立法原意。”傅健慈說,外籍律師未必很了解香港國安法條文,亦沒有相關經驗,故此不適合處理香港國安法的案件。 若終審法院最終拒絕律政司上訴,應如何處理? 傅健慈引述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出,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時,經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可以將案件移送內地受審,這完全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完) 【編輯: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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