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表決通過!一錘定音!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早前獲准由英國大律師代表抗辯。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以厘清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國安案件。 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就此案進行了釋法。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今日(3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 以下為人大釋法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如下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複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并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現予公告。 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會見傳媒時表示,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包括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保障。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采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同時,積極履行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行動。 李家超指,特區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履行基本法23條的憲制責任,以及香港國安法第7條的規定,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并且按照香港國安法實施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香港各界亦紛紛發聲支持人大釋法。 香港特區司法機構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司法機構會繼續按香港國安法第3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并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清晰的解釋及說明,消除了不必要的顧慮,有利營商和投資環境。 梁君彥稱,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多,對恢複社會秩序起了立竿見影的作用。作為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定必堅定不移,致力維護國家安全,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并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屆時必定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立法會議員陳勇表示,黎智英案凸顯出香港司法制度的短板,釋法能够真正堵塞有關法規執行機制上的漏洞,有助解決重大爭議及進一步完善執行機制。至於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污衊攻擊和無理制裁,陳勇質疑西方政府會否容許不具備本地執業資格的人士插手本國國安案件,強調釋法絕對無損香港獨特地位,批評相關污衊是刻意而為。 翻查資料,自香港於1997年回歸祖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五次釋法。 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基本法釋法,主要涉及居港權問題,明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政制發展問題進行釋法,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 2005年3月,由於時任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因病辭職,香港圍繞行政長官缺位情況下,選舉產生新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發生爭議。200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明確出現行政長官未任滿五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2011年,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審理一起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有關的案件時,涉及特區是否應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問題。同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或政策,也不得采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不同的規則。 2016年11月,針對梁頌恒等個別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民族引發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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