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立法容許危重病人自願放棄維持生命治療香港新聞網5月13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包括落實有關的預設醫療指示,容許年滿18歲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人士,以書面訂立預設指示,訂明當自己因罹患疾病並失去行為能力時,可放棄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圖為仁濟醫院急症室。資料圖 昨日(5月12日),多名立法會議員在香港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均支持立法,有議員建議應設立中央紀錄,儲存市民的預設醫療指示。 香港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在會上強調,預設醫療指示會以“慎入易出”為原則,讓病人可謹慎考慮訂立,但設立中央資料庫或會阻礙病人即時撤銷指示,若突然改變決定應有機制容易宣告指示無效,包括可撕爛指示等。 李夏茵在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上表示,預設醫療指示通常是指以書面作出陳述,以便訂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時作出決定,指明自己一旦已經無能力作出決定時拒絕的維生治療。目前,本港並沒有法例或案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而根據普通法一貫規定,進行任何治療,須獲得有關病人同意,故遵照普通法規定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具有法律約束力,惟有關做法尚未立法成文,故預設醫療指示對訂立指示的人士及業界均產生不確定因素。 為此,港府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希望落實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建議,把預設醫療指示的現行普通法規定編纂為成文法則,並增加相關法律保障,以及消除緊急救援人員遵從預設醫療指示上遇到的法律障礙。 港府建議訂立指示時,要有兩名非遺產繼承人的見證,包括有醫生在場,向訂立人士解釋訂立指示的後果。 多名議員均支持有關立法建議,認為要尊重病人的意願。 保險界議員陳健波建議,政府應就預設醫療指示設立中央紀錄以作依據,避免家人爭拗及第三者擅自撤銷指示。 醫療衞生界林哲玄建議要簡化醫生確認訂立人精神狀況的安排,以方便制定指引。 李夏茵表示,預設醫療指示以“慎入易出”為原則,但若要使用中央電腦系統作出紀錄,則病人病情到末期已體弱時,若要撤銷紀錄,或要花長時間在電腦系統上核對並再宣告指示無效,過程可能會較艱難。 為此,港府建議用紙本作指示,並設機制讓病人改變決定時容易宣告指示無效,包括可以撕爛指示或刪去簽名。病人在接受晚期治療時,家屬應會參與並瞭解病人臨終指示的意願,相信可避免不知情或事後爭拗。 香港醫務衞生局副秘書長李力綱補充,若撤銷預設醫療指示,病人可以不展示、燒毀甚至或“摣皺”有關紙本指示,亦可以在證人作證下口述宣告撤銷指示。 有關法例還會落實讓末期病人可以在居處離世。 李夏茵表示,根據現行《死因裁判官條例》,所有在殘疾人士院舍或非護養院的安老院舍的死亡個案,均屬須報告個案,導致院舍較抗拒接受院友在其處所離世,故修訂相關條文,令在院舍發生的自然死亡個案若符合某些條件,將不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希望讓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容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她表示,政府正著手草擬以上兩項修例工作,目標是在今年內提交條例草案及在居處離世的相關修訂。政府同時亦繼續推進多項相關工作,除立法外也要努力推展晚期照顧和有關生死議題的公眾教育,以及加強醫療、安老服務和緊急救援人員的培訓和發展。(完) 【延伸閱讀】 條例草案建議要點 ◆規定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如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而其所訂的其他條件(例如罹患在文書中指明的疾病)獲符合時,則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而其中一人須為醫生。 ◆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者,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可隨時撤銷或訂立新的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訂立者須負上保存預設醫療指示的基本責任。 【編輯:許豐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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