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推動新一輪“房改” 讓工薪群體放開手腳為美好生活奮鬥香港新聞網10月27日電 10月26日,有內地媒體透露,國務院常務會議8月25日審議通過的《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文件(國發【2023】14號文,以下簡稱“14號文”),近期已傳達到各城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屬機構。 該文件由國務院於9月1日正式印發,要求住建部會同發改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等多部門配合協調。 “14號文”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籌集、保障對象和標準、配售和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具體執行辦法由各地城市政府制定。 經濟觀察網報道,值得注意的是,“14號文”明確了兩大目標,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讓工薪收入群體逐步實現居者有其屋,消除買不起商品住房的焦慮,放開手腳為美好生活奮鬥”;二是推動建立房地產業轉型發展新模式,讓商品住房回歸商品屬性,滿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推動房地產業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由於該文件明確提出“用改革創新的辦法,在大城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推動建立房地產業轉型發展新模式”,其中保障性住房地位提升空前,與市場的定位關係明確,被多地官員稱為“新房改方案”。 保障對象和配售方案 此輪規劃建設保障房的保障對象,重點針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 各地須按照“保基本”原則,合理確定城鎮戶籍家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引進人才等不同群體的保障面積標準。 以家庭為單位,保障對象只能購買一套保障房。如果是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保障房,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14號文”明確,保障房將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按保本微利原則,公平公正配售。“配售價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士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 同時,保障房必須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保障房變更為商品房流入市場。工薪收入群體購買的保障房不得長期閑置。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由各地政府按規定予以回購。 據悉,“14號文”還明確要求各地做好政策銜接,協調好保障性住房與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商品房之間的關係。 300萬以上城區人口城市率先探索 “14號文”提出,規劃建設保障房應按照“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按劃撥方式供地和負責建設配套設施,在此基礎上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按保本微利原則配售。 同時要求各地做好項目風險評估,“凡是因之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一律不得實施”。 為了防止出現“大幹快上”、盲目建設等現象,“14號文”強調穩慎有序、以需定建、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支持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的大城市率先探索實踐,具備條件的城市要加快推進,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做好政策和項目儲備。” 按照國務院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製的《2020中國人口普查分縣資料》,城區人口超過300萬的城市共35個,分別是上海、北京、深圳、重慶、廣州、成都、天津、武漢、東莞、西安、杭州、佛山、南京、瀋陽、青島、濟南、長沙、哈爾濱、鄭州、昆明、大連、南寧、石家莊、廈門、太原、蘇州、貴陽、合肥、烏魯木齊、寧波、無錫、福州、長春、南昌、常州。 為了保障用地供給,“14號文”明確,保障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同時,要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建設籌集保障房。并提出有條件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士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此外,“14號文”提出對商品住房庫存大的城市,可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適當改建或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積極盤活利用閑置土地和房屋,避免重複建設造成浪費。文件要求與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工作結合,穩妥推進。 此外,“14號文”明確要加強在建設資金、住房公積金、開發貸和個人住房貸款、稅費等方面對保障房的政策支持。(完) 【編輯: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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