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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受審7人6脫罪 賴振邦“交替控罪”罪成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8月30日電 經過81天的審訊,9人陪審團周四(29日)達成裁決,就“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裁定6人罪名不成立。惟賴振邦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危害生命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吳智鴻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涉案的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其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當中7人不認罪。 涉案6男1女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案件中,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經逾80天審訊,3男6女陪審團由本周二(27日)早上開始退庭商議,至29日下午作出裁決,以7比2大比數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名被告各涉的控罪全部罪脫。 法官張慧玲昨在裁決後向陪審團致謝,感謝陪審團用心考慮證供,又稱他們超過80天準時出席審訊,因此他們終身獲豁免再任陪審員。 (完) 【編輯:錢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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