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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擬修例擴大公務員停職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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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11:07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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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4月16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15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公務人員(紀律)規例》,以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根據文件,此次修訂主要涉及三大範疇,包括簡化紀律程序、優化停職安排及因應香港國安法作出技術修訂。當中提到,建議面對被法院定罪的個案,尤其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的人員,無須取得法院程序的記錄亦可施加懲罰;擴大停職適用範圍至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收到部門或職系首長發出“擬令退休通知書”的人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在社交平台臉書發文指,14日與公務員中央評議會和公務員團體會面,介紹《命令》和《規例》建議修訂的內容;15日,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交公務員紀律機制優化措施的文件,並會在4月底出席委員會會議,徵詢議員的意見。她強調,會考慮職方和委員會的意見,隨後展開草擬工作,目標是在2026年落實《命令》和《規例》的優化安排。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根據文件,2019/20至2023/24的5個財政年度,共有1073名公務員因干犯或被裁定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而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另有2080人因干犯性質較輕微的不當行為而須接受簡易紀律行動。其間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的人員當中有214人被免職。

2024/25財政年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有194名公務員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當中25人被免職、458人須接受簡易紀律行動。

文件顯示,簡化紀律程序方面,為減少重複程序,認為若被控人員已承認指控,政府便無須進行聆訊,以增加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為有效處理被控人員的拖延策略或不合作的行為,如被控人員缺席聆訊或在聆訊進行時離開,聆訊也可繼續進行。

現時,紀律處分當局決定向被定罪人員施加懲罰前,必須取得相關法庭文件。但索取法庭文件的過程可能以月計,嚴重拖延施加懲罰的時間,建議面對被法院定罪的個案,尤其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的人員,無須取得法院程序的記錄亦可施加懲罰。

擴大停職涵蓋範圍方面,建議適用於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收到部門或職系首長發出“擬令退休通知書”的人員。公務員事務局指出,這些人員在其工作崗位不能發揮應有作用,繼續留下會令辦公室效率低下,甚至會造成管理上的問題,將停職安排擴大到這些人員對保障公眾利益實屬必要。

至於扣薪方面的安排,建議人員在接受部門或刑事調查期間被停職等,可在停職期間扣起最多一半薪酬 。亦建議若停職人員被裁定罪成的刑事罪行嚴重程度足以令紀律處分當局對其作出“迫令退休”的紀律處分,在紀律處分當局作出有關處分決定前,該人員薪酬亦同樣會被全數扣起。

根據現行規定,被停職人員如遭革職以外的懲罰,可獲發還部分被扣的薪酬,但人員如在程序完結前離職(例如辭職/退休),紀律處分程序自然沒辦法完成,令人員未被處以任何懲罰。為堵塞有關漏洞,局方建議人員在刑事或紀律程序完結前離職,而根據紀律處分當局評估,若紀律程序完成,很可能會因被定罪或不當行為查明屬實被處以革職或迫令退休的懲罰,紀律處分當局可全數沒收人員在停職期間被扣起的薪酬。

楊何蓓茵指出,加強公務員管理是本屆政府重點工作之一。事實上,絕大部分公務員都盡忠職守,在各自崗位上盡心盡力為市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但面對一小撮違法違紀的公務員,政府絕不姑息,必定嚴肅處理每宗個案。

她強調,此次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旨在令機制更完備,完全沒有減少或削弱有關人員在現行機制下的權利。(完)


【編輯: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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