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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普悠瑪翻車事故司機被判刑4年半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3月4日電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翻覆造成18人死亡,司機尤振仲一審、二審均被判刑4年6個月。台灣“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論罪量刑并無不當,3月3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案。 2018年10月21日普悠瑪列車事故翻車造成18人死亡。圖源:台灣“中時新聞網”資料圖 報道稱,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自新北市樹林站出發,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宜蘭地檢署將司機尤振仲、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等人起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尤振仲因ATP系統(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故障,誤判列車動力已切斷,擅自關閉ATP系統,卻未依規定重啟,未注意時速應低於75公里,以時速140公里高速駛入車站前彎道路段,導致車輛翻覆,多人傷亡。一審認定尤振仲嚴重疏失造成事故,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個月。 報道提到,該案經尤振仲、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尤振仲身為司機,肩負乘客生命安全重責大任,遵守行車速限是司機員義務,超速行駛的過失行為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判尤振仲4年6月徒刑。檢察官後又上訴至台“最高法院”,柳姓副處長、吳姓所長2人無罪確定。台灣“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定案。(完) 【編輯:胡雪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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