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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再逃一案 洗錢案獲免訴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6月20日電 台北消息:台灣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被控涉洗錢罪,因其身體因素,相關案件一度停止審判。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日前認定,洗錢案追訴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 陳水扁。台灣“中時新聞網”資料圖 台媒20日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日前認定,陳水扁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期為10年,追訴權時效自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期間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洗錢案判決為免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指控接受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1000萬元新台幣,幫陳敏薰取得董事長職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認定陳水扁是吳淑珍洗錢共犯,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陳水扁因腦神經退化症等多項病症無法出庭,洗錢案在2015年5月13日停止審判。 洗錢案為陳水扁“逃掉”的第二案。2022年7月15日,因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通過,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公務機要費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涉貪案獲免訴判決。(完) 【編輯: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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