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案被告保釋上訴申請被拒 終院:涉國安罪行格保釋門檻更嚴“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成員涉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其中工會秘書伍巧怡早前申請保釋被拒,上周上訴至終審法院亦遭駁回。終院今日(14日)頒布判決理由指,無論《香港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法例罪行,均可包含“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適用更嚴格的保釋門檻。
判決理由解釋,本案牽涉兩項爭議,一是年初黎智英保釋終審案中詮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否只限於《香港國安法》罪行;二是本案的非國安法罪行是否適用更嚴格的保釋門檻。 判決理由指出,《香港國安法》僅為保障國家安全提供一個不完整法律框架,條文並未直接處理叛國、煽惑叛亂等罪行,反觀原有法例則有對應條例。而《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本地法例並行不悖,尋求兼容互補,不一致時以《香港國安法》為先,以有效預防、遏止及懲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當《香港國安法》條文中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並未特別區分開是否《香港國安法》罪行,均取決於其案件脈絡意圖。 判決理由中引述《香港國安法》第35條舉例指,任何人如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公職參選資格。故整體而言,“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詮釋為“可構成《香港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法例罪行”,無論是否《香港國安法》罪行,黎智英保釋終審案詮釋均適用。 判決理由認為,本案所涉罪行無可避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香港國安法》第7條指明,特區政府要盡早完成立法,完善相關法律,結合政府須訂立的《基本法》第23條理解,煽動叛亂行為包括本案所涉罪行,均足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故終審庭終拒絕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上訴無合理可議之處,並補充法官及與訟各方應積極主動將《香港國安法》相關事項迅速交付審訊,法庭應就此制訂並執行嚴格時間表。 被告伍巧怡(28歲)連同案中其餘4名被告,即主席黎雯齡(25歲)、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司庫陳源森(25歲)及委員方梓皓(26歲),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編輯: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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