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罪成判囚5年9個月,美媒竟質疑“判刑過重”?香港新聞網12月13日電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因欺詐罪被判刑5年9個月後,美媒竟稱“判刑過重”,恐影響香港營商環境? 黎智英及壹傳媒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經審訊後,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判決結果出來後,先是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賴斯在推特發文,妄言判決“既不公正也不公平”;13日,美媒也跳出來幫腔,聲稱“判刑過重、影響(香港)營商環境”。 (香港中通社圖片) 據美媒報道,40多歲的旁聽人潘小姐受訪時擔憂,此次判刑或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 “你說營商環境各樣,我想‘走資’這些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日聽到,就是覺得資金留在這裡其實都不安全,個人留在這裡都未必安全,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移民。”不過,對於自己“不移民”的原因,潘女士就稱,要留在香港見證這裡的轉變。 化名譚美德的時事評論員亦對美媒抱怨,刑期“比想像中重”。稱同類型的欺詐案例不多,黎智英欺詐案的判刑可能成為一個案例。 “可以見到的資料就只不過是佔用(蘋果日報大樓)的地方相當之小......都判到這麼重的話,日後意味所有同類型案的刑罰非常之重。”譚美德憂心,這或對香港的商業運作模式帶來很大影響。 那麼,判刑真的過重嗎? 根據區域法院判詞,法官列出黎智英6項加刑因素,包括首項控罪橫跨逾17年,由1998年4月至2015年12月;力高作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搬到集團所在地即8號處所,不僅租金得到優惠,其營運方便度,租約年期的確定性和租金加幅程度都有保障,這些無形利益因素難以在租金估算上量化。 判詞又指,事件曝光後,有10多間公司的註册地址或實體辦公室從8號處所搬走,推論是該等公司無牌佔用上述處所。法官批評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作為“保護傘”,導致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更遑論突擊巡查。 判詞指,黎智英并非單獨犯事,而是聯同相關時段力高的其他董事及處理牌照事宜的人犯事,這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且由始至終,承租人均沒有把力高的名字放在大堂水牌上。科技園職員每6個月巡查一次,每次均由承租人職員引領。期間,沒有人告知科技園職員力高的存在。 黎智英在背景報告中形容自己只是壹傳媒的董事局主席及董事,認為難辭其咎的人應是集團的總營運主任;又說不需要求情信,亦不需要求情。法官稱,這反映黎智英沒有一絲一毫的悔意,這些雖不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也不構成減扣刑期的基礎。 在考慮到一系列因素後,法官判處黎智英5年9個月有期徒刑,同時罰款200萬港元、禁任管理層8年。 可見,判刑合情合理! 因此,在美媒試圖“帶節奏”的報道下,有香港網友直接開懟,稱黎智英被判5年9個月是“罪有應得”。也有人質疑美媒有關報道是對黎智英的罪行“輕描淡寫”。 而美媒所謂“判刑過重,影響營商環境”的言論,有網友揶揄稱,“影響就是宵小(指行動鬼祟的小人)重判,投資者更有信心了”。 “劫匪去銀行打劫幾百萬,犯案時所佔用銀行的空間面積都佔不到千分之一,法庭可否輕判?”還有一些網友直指美媒引述的“評論”離譜,并質疑其持雙重標準—— “2019年暴徒打砸燒的時候,怎不見美媒發文擔憂亂港行徑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 (製圖 劉春) 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也發文稱,誠如陳官在判詞所言,“這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因此,“小黃人好、美國政府好、美國議員也好,收聲吧!不要再偷換概念,轉移視線了!弱弱一問,你美國政府可以容忍有人21年來蓄意欺詐你的下屬機構,然後你美國政府會把這人立即釋放嗎?”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黎智英同意大量控方案情,判詞亦列出6項加重刑責因素。在此情形下,美媒還質疑“判刑過重”不過是徒增笑料罷了。 更何況,美國非政府組織“世界正義工程”發布最新法治指數,香港位居第22,比美國還高4個名次。試問,美國怎好意思對香港的法治指指點點呢?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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