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臨近 香港衞生署加強打擊非法售賣藥物和中藥材的零售店鋪分享到:
![]() ![]() ![]() ![]() ![]() ![]() 香港新聞網4月30日電 因應內地勞動節黃金周將至,為加強保障本地消費者和旅客的權益,衞生署與警方29日在油尖旺區展開聯合行動,打擊非法售賣藥物及中藥材的零售店鋪。 香港中通社圖片 衞生署突擊搜查兩間分別位於尖沙咀及旺角,以“藥坊”為店名的零售店鋪。行動中,人員檢獲九款懷疑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第1部毒藥,及一種《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下的附表2中藥材,而店鋪並未持有所需牌照。警方共拘捕三名男子,年齡介乎29至33歲,分別涉嫌非法管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第1部毒藥及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以及非法管有和售賣《中醫藥條例》下的附表2中藥材。衞生署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有藥劑製品均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的註冊,方可合法於市面售賣。非法管有或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無牌管有或銷售《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內第1部毒藥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任何人士欲經營《中醫藥條例》附表1內指明的毒性中藥材及附表2內指明的香港常用中藥材的零售業務,必須向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申領有關牌照。無牌零售及為零售而管有附表1或附表2中藥材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為防止藥商不當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管理局早前已通過並公布,針對非“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的藥物零售商牌照(即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申請,其處所均不得使用或展示“藥坊”名銜。衞生署過去一個月已加強對旅遊區內持牌列載毒藥銷售商及中藥材零售商的巡查,並提醒有關持牌人士遵守相關法例的要求。 (完) 【編輯:陳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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