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反對歐洲聯盟委員會年度報告香港新聞網6月13日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13日就歐洲聯盟(歐盟)委員會及歐洲聯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發表所謂年度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權等方面的不實和偏頗內容,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一國兩制’的實施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它們為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憲制上的保證,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保證,更在法治和獨立司法權之下得以鞏固。” “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特區政府會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依法有效應對、打擊、阻嚇和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強烈敦促歐盟認清事實,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維護國家安全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自《香港國安法》在二○二○年六月實施以來,歐盟漠視香港在二○一九年發生的大型、持續、重創香港社會民生經濟、無日無之的暴亂,一再通過所謂年度報告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而對相關法律讓廣大香港居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置若罔聞。此實乃典型的虛偽‘雙標’。” “事實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成功落實,為香港社會帶來穩定安全的環境,有利營商投資。今年年初,有一主要外國商會的調查反映,近八成受訪會員對香港法治有信心,接近七成亦表明其企業運作沒有受到相關法律影響。” “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不會影響正常營商,以及與世界各地進行正常互相交流的本地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奉公守法的人士,包括歐盟及其成員國的人員、機構和企業,不會從事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可能誤墮法網。” “《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和原有《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明確保障發表意見甚至是對政府政策作出批評。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具有煽動意圖、煽動憎恨或推翻國家或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或其機構的言論。任何人都能容易把客觀理性的合法意見表達,與散布極端主義和仇恨言論的非法行為作出區別,而世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地方會容忍後者發生。” “《香港國安法》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包括歐盟成員國在內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 “警方作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做法有理有據。被通緝的人竄逃外地後,涉嫌繼續實施《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其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昭然若揭,明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正如特區政府多次強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正正就是要令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得以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以全面準確貫徹;以及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包括在港營商的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歐盟必須立即重回正道,停止抹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和工作。”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香港特區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 “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和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基本法》保障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但案例清楚說明,該權利僅指可以有權選擇可供選擇並且有資格在港執業的律師作為法律代表,而不包括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特區政府在二○二三年提出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旨在應對這些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該解釋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的問題。” 發言人續說︰“由於黎智英案及‘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任何人均不宜評論有關案件。特區政府強調,所有案件均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適用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並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被定罪的被告人依法享有就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的權利。”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居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等方面的權利和自由。然而,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一如既往,傳媒可以依法行使其新聞自由。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 完善選舉制度和重塑區議會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經完善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法律保障,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任何國家或地區均不會容許政權落入不愛國甚或出賣自己國家的勢力或人手中。在香港,任何背景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和具體標準,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並在成功獲選後進入香港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上一屆區議會的亂象在香港人盡皆知和厭惡。為了讓區議會重回正軌,重塑區議會具必要性和迫切性。重塑區議會是完善地區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環,設立多種的區議員產生方式,讓愛國愛港且有志服務地區的人士可透過多種渠道參與區議會的工作,能更全面、準確反映民意。” “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舉行的二○二三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是特區政府完善地區治理體系、重塑區議會後的第一場全港性大型選舉,讓區議會制度重回《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下非政權性諮詢組織的定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意義重大。這是一場高質量的選舉,整體達至公平、公正、廉潔、安全、有序的目標,充分展現優良的選舉文化、突顯重塑後區議會制度的優越性。” 保持長期繁榮穩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特區政府按照《憲法》和《基本法》,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並已踏上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具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此得天獨厚的顯著優勢,連接內地與世界,發展前景亮麗。” “隨着世界經濟重心東移,內地與區內眾多快速增長的經濟體勢將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和商機來源,香港會繼續受惠於此大趨勢,充分發揮‘超級連繫人’和‘超級增值人’的角色,從而獲得龐大發展機遇。憑藉國家大力支持,加上國家‘十四五’規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帶來的廣闊發展空間,香港的營商環境商機無限。” 發言人重申:“任何外國或外部勢力詆毀香港情況,試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只會自暴其短,理屈詞窮,絕不會得逞。特區政府定當繼續堅定履職,堅持法治原則,致力確保‘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實踐行穩致遠,更好結合‘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積極進取地招商引才,提升香港競爭力,推動香港經濟走上更高台階,為市民謀幸福,為香港謀發展。” (完) 【編輯:陈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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