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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黎智英保釋案應以國安法不准保釋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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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16:25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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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新聞網2月1日電 2月1日,香港終審法院正式審理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申請撤銷保釋上訴。案件爭議落在香港國安法第42條,律政司強調,該條文以不准保釋為前提。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保釋。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出,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犯了原則性錯誤。案件應分為兩階段處理,首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條件。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涉及國安法案件是否可忽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條件?周天行表示不一定,但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更高,必須予以優先考慮。

  張舉能再問,國安法要求法官考慮被告未來行為,若施加條件對被告進行控制,為何不予考慮?周天行指,國安法涉及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不能出現重犯機會,所以應先考慮還押而非保釋。

  黎智英早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欺詐罪”,去年底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案件聆訊下午繼續。(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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