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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19年兩非法集結案5名被告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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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7 10:36 |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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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4月16日電 涉及2019年8月兩起非法集結案件的10名被告,16日在香港法院獲刑8至18個月不等。其中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5名被告須即時入獄,包括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在內的其余5名被告則獲緩刑。

  首案涉及9名被告,除黎智英外,還有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區諾軒、李柱銘。他們因2019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被控“組織一個未經批準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的兩項罪名。除梁耀忠與區諾軒認罪外,其余7名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7名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

  在16日的判刑中,黎智英即時入獄12個月、李卓人即時入獄12個月、梁國雄即時入獄18個月、何秀蘭即時入獄8個月、區諾軒即時入獄10個月;李柱銘、梁耀忠、何俊仁、吳靄儀分別被判入獄8至18個月不等,全部獲判處緩刑。

  第二宗案件涉及3名被告,包括已涉首案的黎智英、李卓人,以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他們因2019年8月31日在港島舉行的遊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並在本月7日認罪。

  最終,黎智英再被判入獄8個月、李卓人再被判入獄6個月,其中兩個月刑期與前案分期執行,他們的最終刑期為14個月。楊森則被判監8個月,但獲緩刑。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兩案判刑時均援引此前“黃之鋒案”的判詞,指被告挑戰香港警察權威,雖遊行大致和平,但在2019年騷亂的背景下,有可見的潛在風險,非法集結阻塞維多利亞公園附近交通,對未參與集結的市民構成不便;考慮到遊行規模大、持續時間長,判處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

  對於有海外政客公開要求立即釋放已認罪或經審訊定罪、承認所犯過失的被告,特區政府律政司發表聲明表示感到驚訝,並指這些要求荒誕無稽,明目張膽違反國際法及不幹預的基本原則。法庭獨立及適當地進行審判受基本法保障,對法庭的判刑作出毫無事實基礎的攻擊,完全不尊重法治。任何行為如有確實風險會對法庭程序構成幹擾,削弱公眾對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可能構成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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