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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男子涉參與暴動及違禁蒙面法判囚43個月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6月30日電 2019年《禁止蒙面規例》實施後翌日,一名男子於灣仔一帶參與暴動被捕,早前承認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兩罪,6月30日上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3個月。 圖為區域法院。圖源:香港中通社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案件有逾500人參與,規模大,歷時達1小時,“示威者”漠視警方警告拒絕散去,更曾投擲至少14枚汽油彈。而被告目睹現場情況後不但沒有離開,更參與掘磚和站在前線,表明自己積極參與的鮮明角色,因此罪責理應比同一暴動事件的被告更重。 王詩麗以57個月監禁及12周監禁為兩罪量刑起點,因他不是第一時間認罪,只獲25%刑期扣減,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判被告就兩罪入獄43個月。另外,王詩麗就被告曾三次違反宵禁令,下令充公其全部保釋金。 現年33歲的被告陳振羚,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志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他另承認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編輯: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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