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組織成員涉炸彈案 竟在香港校園做文員?香港新聞網7月27日電 近日,有市民向本地媒體報料,涉嫌多宗爆炸案的極端恐怖組織“九十二籖”成員楊怡斯,在獲准保釋後竟在九龍塘德雅小學任職文員近兩年。有媒體向學校求證,截至26日,楊怡斯被學校解僱。 案情回顧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於2020年3月搗破一個名為“九十二籤”的極端暴恐組織,拘捕17名男女,並檢獲土製炸彈及大批化學原料。有關人等懷疑涉及同年1月至2月的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港鐵羅湖站3宗爆炸品案,其中8人先後被落案控告“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等罪,分兩案處理,案件將併案交付高等法院處理。目前,8名被告中除首案兩名女被告楊怡斯和張琸淇獲准保釋外,其餘6人均還押候訊。 首案涉及Telegram群組“九十二籤”管理員在內有6名被告,依次為報稱無業的何卓為(37歲)、裝修工人李嘉濱(26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28歲)、程式設計師張家俊(30歲)、女子楊怡斯(29歲)和入境處女登記主任張琸淇(25歲)。 6人同被控告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控罪指,6人於2020年1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者串謀非法及惡意地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中第五被告楊怡斯,於2020年4月24日在高院獲法官黃崇厚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30萬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和干擾證人,並須於每晚12時至翌日早上7時遵守宵禁令。 校方稱稱“熟人”介紹 不認為有安全風險 位於九龍塘的私立小學德雅小學校長曾美琼修女在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在2020年8月底,楊怡斯經“相熟人士”介紹入職,在學校擔任文員,主要工作為處理文件,包括會議紀錄、學生資料等,不需要進入課室及接觸學生,亦無發生學生資料洩露或化學物品失竊事件。 校方認為,當時得悉楊怡斯正在保釋候審,但楊怡斯在提供個人資料時,沒有提到所涉及的案件,校方亦無搜尋到楊怡斯的詳細資料。經校方評估各項風險後,決定在案件沒有判決前給予她一次更生的機會。 為何校方不搜查有關資料?校方直言,當時未有定案,並辯稱,很多青年,網上都有好多資料的。 校方指出,不認為她會對學校安全造成風險,更多是站在一個“更生”的因素進行聘用,又強調對方入職資料“符合要求”。而楊怡斯於今年7月25日向校方請假,表示要出庭受審,但未透露是涉及何種案件。在香港國安法推行後,校方已按教育局要求,要求聘用的教師提供所有背景資料,包括有無參與過社會事件等。 校方表示,在媒體查詢後才知道楊怡斯涉及的案件的嚴重性,嚴正關注此事。由於情況屬實,經校方、校董會、辦學團體同意後,已即時解僱楊怡斯。未來,校方會更加留意聘用守則,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教育局應徵教職 涉刑案須申報 教育局於2020年5月22日,即德雅小學8月底聘用楊怡斯前,已向各中學、小學、幼稚園及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校監及校長發出通告,更新加強保障學童的措施中,有關學校教學及非教學人員(包括專責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學校行政主任,以及文書人員及校工等)聘任須注意的事項。 通告指出,無論教師還是非教學人員聘任,要求應徵者在職位申請表及/或其他相關文件,申報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或就其所知是否涉及任何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或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被警方逮捕或拘捕等,並提供詳情。學校應在職位申請表及/或其他相關文件列明,受聘者如有虛報資料/隱瞞重要事實,可能面對被刑事檢控的嚴重後果。 教育局於2021年7月16日,再向包括私立學校在內的校監及校長發布通告強調,為在知情的情況下甄選合適僱員,學校必須遵從聘用程序,保障學生安全。學校須妥善保存為收集/查核新聘任員工的教師註冊資料,及記錄查詢其曾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相關資料,以便在教育局提出要求時遞交或查閱。明確要求應徵者在職位申請表及/或其他相關文件,就其所知作出申報,並提供詳情,是否涉及任何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或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被警方逮捕或拘捕。而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聘任教師及文員等非教學人員。 2021年3月24日,時任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在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明確指出,若教師涉及與人身安全有關的嚴重違法行為,如縱火、嚴重傷人、暴動、管有危險品或違禁武器等;或公眾普遍認為嚴重違背道德標準的違法行為,如性罪行、販賣或管有毒品、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學校應為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着想,審慎處理,暫停有關教職員的職務,避免有關教師繼續任教或接觸學生。“如有教職員被捕但暫時未有被落案控以任何罪名,學校也應詳細檢視涉及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性,考慮是否適合容讓他們繼續在校擔任教學或其他工作。” 教育局:嚴肅跟進 促校方交報告 教育局回復媒體查詢時指,學校是兒童接受教育及成長的地方,校方有責任保障學生的安全及身心健康,包括嚴謹處理員工聘用事宜。教育局會聯絡有關學校,並會要求學校提交報告,以了解及嚴肅跟進事件,包括審視校方在聘用事宜上有否參照教育局的指引,以及有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學生等。教育局強調,學校應按教育局的指引揀選合適的僱員,包括但不限於要求申請人申報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是否涉及任何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或調查等,從而作出慎重的決定。此外,受聘人如有虛報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學校作為僱主可考慮將其解僱。 (完) 【編輯:崔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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