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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被拒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2月8日電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參與非法集結,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早前裁定七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改判其中四人監禁五至十二個月。律政司就四人上訴得直上訴至終院,上訴庭8日頒下判辭,案件涉及法律問題已獲處理,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部份理據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認為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向七人批出上訴許可,而黎智英申請訟費被拒。 根據資料,黎智英就8·18案與其餘六人原本分別被判監八至十八個月不等,當中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準緩刑。但因有關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眾人只就一項控罪被判罰,黎智英就本案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九個月。李卓人由監禁十二個月減至六個月,梁國雄由監禁十八個月減至十二個月,何秀蘭由監禁八個月減至五個月。(完)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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