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扒下《立場新聞》“外衣” 維護香港法律權威昨日(29日)清晨,警方國安處以涉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為由,拘捕了多名《立場新聞》高層或前高層人員,包括其前總編輯鍾沛權,前董事吳靄儀、何韻詩、方敏生、周達智,以及現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保安局局長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三發出凍結財產通知,凍結該機構約6100萬港元資產。 俗話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沒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立場新聞》披着“新聞”的外衣,製造謠言,勾結外部勢力,煽動市民反中亂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仍然不知收斂,狂妄之極!以上諸人是《立場新聞》的重要角色,其惡行已觸及法律底線,警方年關收網,是對其涉嫌犯罪的最恰當回應,是對法律權威的有力維護,更是為香港獻上的最好新年禮物,令人拍手稱快!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國安法不容挑戰 據警方指出,調查顯示,《立場新聞》涉嫌由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不斷刊登多篇帶有煽動性的文章,企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警方舉例指出,《立場新聞》曾經惡意指控香港的“抗爭者”是“被失蹤”或者“被侵犯”;又形容法庭“隻手遮天”等等。此外,亦與部分逃犯合謀,讓他們以博客身份在平台發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眾所周知,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是一道“分水嶺”,凡是那天之後公然以各種方式挑戰國安法的,警方必然追究。這次警方依法對涉事人員進行調查,執法庭手令,依法搜查《立場新聞》辦公室及相關人士住所,都是職責所在。至於嫌犯是否有罪?罪有幾何?如何懲治?法庭自會作出裁決。 時至今日,任何一位不帶偏見、有法治意識的市民都應該明白,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國安法的權威不容挑戰,警方依法調查無可指責。 事後刪除抹不掉違法事實 《立場新聞》發布了諸多煽暴文章,煽動市民“抗爭”。其“抗爭”的指向,就是要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比如《從北愛爾蘭抗爭經驗看香港抗爭運動的未來》一文中說“北愛爾蘭武裝反抗的土壤和環境並非絕不可能在香港發生”,公然煽動“孤狼式”襲擊,煽惑港人暴力對抗,並稱香港人有條件“背水一戰”。此文引發社會強烈批評,該媒體之後不得不將其刪除。 然而,事後刪除,刪不掉違法事實。國安法第二十條訂明了“分裂國家罪”;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第二十二條訂明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第二十四條訂明了“恐怖活動罪”;第二十七條規定:“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不妨對照一下,《立場新聞》的煽“獨”、煽“暴”文章涉嫌違反以上條款,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如果自以為事後刪除,就可以刪掉犯罪事實,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無異於掩耳盜鈴! 師從“蘋果”的結局是覆滅 值得注意的一個細節是,警方昨日拘捕的《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其妻子陳沛敏是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難怪“立場”與“蘋果”的煽“獨”、煽“暴”手法如出一轍,原來早就“暗通款曲”,“立場”是“蘋果”的翻版。 長期以來,“蘋果”以捕風捉影、無中生有、誇大其詞為能事,挑撥香港與中央的關係,離間香港居民與內地同胞的感情。特區政府提出“修例”,“蘋果”就拿“滿街都是逃犯、人人皆可送中”的謊言來騙人;深港高鐵“一地兩檢”,“蘋果”就炒作“內地執法人員到香港越境執法”;“爆眼女”是何人所傷?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蘋果”認定是警方所為;不僅製造謠言,“蘋果”還善於用謠言來“分析時事”,把矛頭指向特區政府、指向中央。 “立場”師從“蘋果”,從一些捕風捉影的事情入手,給讀者植入“暴政”“專制”“獨裁”的概念,引導讀者“勇武抗爭”。為達其目的,甚至不惜赤裸裸地鼓動市民實施“孤狼式”襲擊,這是明顯的煽動恐怖行為。多行不義必自斃。“蘋果”已經爛掉,灰飛煙滅;“立場”也已翻船,下場一樣! “新聞外衣”難掩政治組織本質 警方國安處昨日表示,留意到《立場新聞》大部分資金是以隱秘方式存入,盡量避免執法機構調查其來源。而該網媒聲稱“不收贊助”,廣告亦不多,質疑為何資金充裕到足以在英國開設分社。警方會循資金來源、公司營運真正目的,以及有無合謀他人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方面做出調查。 真相漸漸浮出水面。“立場”與“蘋果”一樣,其背後站着隱形的金主。資助“立場”的目的是什麼?就是要把新聞當成反中亂港的工具,攪亂香港,圍堵中國。因此,《立場新聞》從本質上講是一個政治組織。 “立場”出場時披着一件“新聞外衣”,似乎有了這件“外衣”,就擁有了造謠的“執照”。然而,“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新聞自由”與“違法犯罪”之間的界限已然清晰,任何人利用新聞工作挑戰法律權威、破壞社會秩序,都是對“新聞自由”的玷污,若有人穿“新聞外衣”從事非法勾當,一眼就能看穿。還想繼續渾水摸魚,是痴人做夢! 違法必究,除惡務盡。對涉嫌違反國安法的人,一定要窮追不捨,把他們送到該去的地方;如此,才能還香港一片晴朗的天空!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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