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陳曼琪:關於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服務圈建設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服務大局 ,緊緊圍繞著國家總體目標任務,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和發展利益,亦迅速回應民生要點,守好民生安全底線,積極服務經濟社會和“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在統籌推進國內和涉外法治建設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維護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篇章指出,加強與港澳規則銜接,港澳同胞在內地就業、創業、生活提供保障。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判決、試點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此等工作和方向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 協助在內地的港人生活、工作、學習、就業、創業便利化,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對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和發揮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中心有莫大的推助力。 本人於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呈交五份代表建議,包括《關於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服務圈建設》,建議撮要見下。 《關於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服務圈建設》 1、 盡快落實《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 完善司法互助配套措施,建議簽署民商事互相協助保全的安排。 3、 內地與香港盡快協商建設電子委託取證和送達,符合現代化司法需求。 4、 內地與港澳法院之間建立主動案件通報機制,依託先進的互聯網平台,妥善考慮是否受理案件重複管轄的案件。 5、 加強粵港澳司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建設司法互助合作網絡平台,將跨境委託取證、送達,以及申請保全、認可和執行判決等訴訟環節放到網絡平台進行,提高粵港澳司法互助效率。 6、 在大灣區設立中級法院層面的國際商事法庭。 7、 鼓勵粵港澳三地仲裁機構設立統一的涉外仲裁規則,并且仲裁裁決可以在大灣區三個法域內得到執行。 8、 推廣前海法院成功經驗,進一步拓寬涉外案件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境外法律的範圍,在適當時機修訂《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賦予當事人更廣的適用法律選擇權利。 9、 建立香港法律人才選派到粵港澳大灣區法院交流機制,從香港選派符合內地法官任職條件的法律人,例如持有內地法律資格的、或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司法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經培訓後,到內地擔任法官或法官助理。 10、 加強三地大學法學院合作,培育更多精通兩地法律的優秀複合型法律人才 11、 本人建議參考香港的“境外律師註册制度”,讓香港事務律師及大律師可以以港籍會員的身份在大灣區的律師協會註册并在當地本地律所或聯營所執業,并接受當地司法局的考核及管理,而執業範圍則限定於其已有執業資格的法律事務,執業範圍限定在粵港澳大灣區內。 12、 設立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援助中心。 13、 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三地疫情聯防聯控法律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港澳立法會議員、三地政府法律部門官員,以及民間的法律專業人士和法律學者,建立定期會議機制,及時溝通因雙方法律差異而產生的問題,向政府反映并提供解決建議,這無論對抗疫還是疫情後的通關都大有幫助。 14、 設立大灣區法律及跨專業合作孵化中心,并提供租金優惠,吸引三地法律的法律、會計、建築等專業機構及人士入駐,集中三地的優質專業人士,提供一站式專業服務,包括三地法律制度差異、推廣服務、開拓客源、尋找合作夥伴/律所配對等。 15、 深化粵港澳合夥聯營律所試點,放開資金只能在內地結算限制,允許聯營律所在一定額度內自由跨境結算律師費;允許聯營所開設託管賬戶,為客戶提供資金託管服務;在不違反內地法律法規情況下,允許聯營律所采用港澳律所管理模式;協助解決粵港澳三地執業專業彌償保險的銜接問題;為聯營律所提供稅收、租金等方面的優惠,并為中小規模的聯營所提供啟動資金 。 (作者陳曼琪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會長 立法會議員) 【編輯:蔡志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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