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堅持中央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重要講話中,用“四個必須”精闢總結了25年來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的經驗和啟示。 “四個必須”深刻闡明了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過去為什麼能夠成功、未來如何取得更大成功,把對“一國兩制”實踐的規律性認識提升至新的境界。國務院港澳辦日前發布的《深情的關懷 堅定的信心 殷切的希望》一文對“四個必須”做出了深入解讀。 “四個必須”的重要一條就是“必須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重要性。深刻領會習主席這一重要論述,對於認識“一國兩制”的本質和規律至關重要。 中央全面管治權是源頭 習主席指出:“香港回歸祖國,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建立起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根本遵循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這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源頭,同時中央充分尊重和堅定維護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 領會習主席這段話的深刻內涵可以從幾個關鍵詞入手:“全面管治權”“高度自治權的源頭”“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 先看“全面管治權”。上世紀八十年代,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問題談判時,英方曾試圖“以主權換治權”,被中方斷然拒絕。1997年7月1日,我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央政府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這是不爭的事實,這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前提和基礎。 再看“高度自治權的源頭”。中央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把另一部分權力授予香港特區。因此,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的源頭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權。 最後看“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香港享有哪些高度自治權?要看法律是如何授權的。基本法訂明了香港特區的地位、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的職權。因此,討論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必須去讀基本法,緊扣“依法”二字,香港不能超越授權範圍。 “兩權”統一銜接是關鍵 習主席指出:“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是統一銜接的,也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夠把特別行政區治理好。” 習主席在這裏講的關鍵詞是“統一銜接”,有兩層重要意涵:第一,特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所授予的,兩者原本就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開來。第二,中央全面管治權和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之間必須做好銜接,如果銜接不好,就要出問題。比如,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要求香港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這充分考慮到香港地位的特殊性,也體現出中央對香港的高度信任。但香港至今沒有完成“二十三條立法”,結果造成了國家安全的巨大漏洞。 那麼,香港還有沒有“兩權”銜接不好的地方呢?當然有。比如,以往沒有嚴格要求香港公職人員在任職前“宣誓效忠”,這些年,明確了規則;以前,立法會議員選舉的資格審查不嚴格,致使“港獨”分子成功參選,現在新選制加強了資格審查,確保“入閘”的人士全部是愛國者。 我們必須看到,建立“兩權”銜接機制才剛剛起步,必須對香港各個領域梳理一番,凡是與基本法相衝突的規則必須廢除,凡是基本法有要求、至今仍是空白的,要建立規則。總之,基本法不能懸在空中,要讓基本法的要求落地落實。學習貫徹習主席的這段講話,香港必須在“兩權”銜接上做大量工作,補上以往“落下的課程”。 “行政主導”須落實 習主席指出:“特別行政區堅持實行行政主導體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當中的關鍵詞是:“行政主導”,“相互制衡、相互配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先看“行政主導”。行政權在三權當中居於主導地位,因為行政長官是“雙首長”,必須“雙負責”。特區政府擔負着管治香港的主體責任,香港管治出了任何問題,負第一責任的是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權力和責任成正比,有多大的責任,就應有多大的權力。所以,行政長官的權力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之上。 再說“相互制衡、相互配合”。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不能用西方國家“三權鼎立”的模式去解讀香港的政治體制。香港特區的三權之上還有中央的權力,在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時,中央可以出面解決。所以,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關係。 最後說:“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句話通常被概括為“司法獨立”,但“司法獨立”這個概念過於籠統,容易忽略一些前提條件。這裏的前提條件是“依法”。“法”包括: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香港現行的法律。司法機關絕對沒有僭越基本法和國安法的特權! 細細領會習主席這段論述,應該釐清一個道理:必須依法落實“行政主導”,香港才能治理好。 習主席關於“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論述,內涵豐富,針對性很強,是解決“一國兩制”實踐中重大問題的根本遵循;香港管治團隊須從這一論述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不斷提升香港的管治水平,開啟良政善治新局面。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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