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澳門國父紀念館被“沒收”的無稽由於兩岸關係轉差,連累台灣與港澳關係亦陷低谷。台灣傳媒13日報道,因應台灣駐澳門辦事處最後一名人員簽證10月30日到期,為防止陸委會財產澳門國父紀念館被大陸“沒收”,台陸委會正研議以出售方式處置該紀念館。 資料圖片 報導指,紀念館的產權登記在新加坡“APHS”港華旅行有限公司名下,而該公司是由台陸委會全資持有,交由駐澳門辦事處負責管理。由於不排除大陸直接“沒收”澳門國父紀念館,若以後沒有派駐人員且“情勢危急”,或考慮優先出售紀念館。 筆者認為陸委會所言是危言聳聽、欺人之談。《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就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第五條則就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在第一百零三條中再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按法而論,澳門國父紀念館是有外資持有,受到《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所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多重保障。陸委會稱大陸方面直接“沒收”,可能是指澳門特區政府“沒收”該建築。按《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而言,陸委會雖為台灣官方機構,但澳門政府若要徵收該項建築由陸委會透過外企持有該建築,必先經業權人同意方可。而且澳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豈會動輒向私企“沒收”產權。 筆者認為是民進黨當局因澳門方面提出要求駐澳官員簽署“一中承諾書”而惱羞成怒,以此下策來抹黑大陸,危言聳聽。陸委會稱因沒有駐澳人員,而“原由駐澳辦負責管理的國有財產澳門國父紀念館可能被中國沒收”。這個邏輯不成立,而且這“可能”兩字可圈可點。 即使陸委會有駐澳人員,如果當地政府依法要求“徵收”,陸委會有何良策?有人員與沒有人員有何區別?明顯是陸委會不了解《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定訂明對私產保障之章條,在澳門沒有一法可以令私產讓“大陸直接沒收”,陸委會完全是不懷好意地在造謠,完全背離法律地無中生有。 澳門國父紀念館為國父元配盧慕貞及其家人之寓所,雖然此館已有近百年歷史,但尚未被澳門特區政府列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名冊中。紀念館外的花園更豎立了一尊孫中山的全身銅像及“天下為公”四個大字。筆者期望澳門特區政府早日到孫府(即國父紀念館)踏查,考慮將此建物登錄為文化遺產,以利推廣和保護、以受《文化遺產保護法》所保障。若大陸、澳門地區方面有意提升保護孫府以發揚和宣弘國父思想遺訓,台灣陸委會不可能拒人於千里之外。 澳門國父紀念館是兩岸所重之文化瑰寶,陸委會就別再搬“澳門國父紀念館”一事出來以形造大陸“打壓”之勢,最終民進黨自己心中清楚這種舉動是否為了正在下滑的選情! (本文作者為 深圳大學港澳及國際問題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 季霆剛) 【編輯: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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