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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屠海鳴:落實國安法不容打折 風險隱患必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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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11:35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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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昨日,香港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中央人民政府依照香港國安法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其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提交報告。行政長官李家超立即組織研究落實並向香港社會通報,表明將盡快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同時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建議。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國務院港澳辦昨日發表聲明指出,香港有關法院的裁決,與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區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香港中聯辦昨日發表聲明表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司法機構更負有“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定責任。支持特區國安委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風險和隱患,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堅決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

誠如港澳辦、中聯辦發言人所強調的,香港司法機關的有關裁決給國家安全埋下了巨大風險隱患,必須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落實國安法不容打折扣,風險隱患必須清除!

違法罪行必須依法徹底清算

香港居民不會忘記,發生在2019年修例風波給香港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令香港這個被譽為“東方之珠”的現代化美麗大都市陷入了動亂的深淵。暴徒大肆破壞港鐵、巴士、交通燈、機場等公共設施,在公共場合投擲燃燒瓶、汽油彈,肆意滋擾商場、打砸沿街商舖,圍毆虐打遊客行人,當街淋燒無辜市民,手持兇器暴力襲警,毫無底線、無惡不作。其手段之惡劣、行為之瘋狂,令人髮指!

黎智英正是這場動亂背後最大的金主,也是“港版顏色革命”的主要推手,他曾多次竄訪美國,乞求美國等西方國家制裁中國、制裁中國香港,並公開宣稱香港的遊行是“為美國而戰”。黎智英還利用他掌控的《蘋果日報》等媒體,糾集一干“港獨”分子,公開煽暴縱暴,教唆年幼無知的青年學生上街施暴,充當他們的“政治燃料”,令許多年輕人留下了不光彩的案底。黎智英帶給香港的不僅有“外傷”,還有深深的“內傷”。

反中亂港團夥為達其政治目的不擇手段,嚴重踐踏“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嚴重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嚴重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斬斷了暴徒的魔爪,但黎智英及其團夥在國安法生效後,依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他們犯下的罪行一天沒有受到依法追究、得到徹底清算,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安定的隱患就沒有排除。

現在,本港司法機關批准不具有香港執業資格的英國律師代理“黎案”,這將給清算黎智英及其團夥犯下的罪行帶來巨大障礙和風險挑戰。對此,全港居民都應當有充分的認識!

國安法的憲制地位必須充分尊重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確了必須在香港施行的14部全國性法律,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一條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以上法律條文清楚地表明,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於香港本地法律之上的權威性、特殊性。但香港司法機關的有些法官卻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行,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

最近一段時間,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不斷呼籲,准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抗辯,將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但有些法官在對國安法憲制地位認識不清,對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聲音充耳不聞,仍然做出不恰當的裁決,令人遺憾!

清除國安隱患的責任必須履行

香港特區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為:“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這是基本法賦予的。

那麼,在維護國家安全上,行政長官怎樣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呢?香港國安法訂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香港國安法第八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現在,香港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表明司法機關未能切實履行國安法第八條訂明的憲制責任。李家超作為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主席,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人大釋法的建議,清除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這是履行憲制責任的應有之舉,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值得稱讚!

“人大釋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將會有效糾正香港在執行國安法過程中的錯誤和偏差。“人大釋法”後,若香港司法機關仍不能正確履行憲制責任,特區政府還可以依據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總之,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必須清除,也一定能夠清除!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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