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屠海鳴:國安法釋法 管治權之爭成焦點香港終審法院於周一(28日)駁回律政司上訴、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裁決作出後不久,行政長官李家超就召開記者會表示,將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建議。隨後,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發表聲明,支持作為行政長官和香港國安委主席的李家超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看來“人大釋法”已成定局,這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香港國安法》作出司法解釋。全國人大的司法解釋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將為香港法院提供指引,這表明,“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一事,已成為“後修例時代”管治權之爭的新焦點。 那麼,如何看待這次的管治權之爭呢?不妨從以下幾個角度觀察。 針對香港法院的裁決,國務院港澳辦是這樣定性的:“是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是對《香港國安法》權威性、凌駕性的無視,是罔顧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已對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對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風險。” 具憲制地位 凌駕本地法律 “未能正確認識”、“無視”、“罔顧”、“構成重大挑戰”、“帶來重大風險”,這5句話說得很重,句句千鈞!粗看一眼,也許有人會認為是“上綱上綫”、“扣大帽子”,其實這些話有足夠的法律依據。 《香港國安法》第一條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這清晰地表明立法依據是憲法,在香港現行的法律當中,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僅有兩部,第一部是《香港基本法》,第二部就是《香港國安法》,可見其法律地位不一般,這正是其“憲制地位”的來源。 港法院低估 中央維護國安法決心 《香港國安法》第6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這一條更厲害,清晰地表明了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高於香港本地法律。 如果說普通市民對國安法的地位“未能正確認識”,還情有可原;但作為法官“未能正確認識”,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不稱職”:所謂“司法獨立”,是在正確認識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的基礎上,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對法律“未能正確認識”情況下的裁決;二是“有意為之”:如果明知法律的核心要義而不願意依法裁決,顯然是對法律的不忠誠,也低估了中央堅定維護國安法的決心。筆者認為,在中央看來,第二種可能性更大。 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用意很明顯,欲借助“洋大狀”最大限度地為其開脫罪責;但細細研讀《香港國安法》會發現,黎智英的願望是不可能實現的。 充分融合中港法系 優勢互補 《香港國安法》是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其法律術語使用、法律程序設計中,體現了內地與香港特區立法技術的優勢互補,體現了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充分融合,這部法律把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落到了實處。 香港中通社圖片 《香港國安法》第8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這條款清晰地指出,“切實執行本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司法機關的憲制責任,也就是很明確地表明,“執行”不夠“切實”、“維護”不夠“有效”,都是失職的表現,必須糾正! 法例邏輯縝密 行使管治權空間大 怎樣糾正呢?“人大釋法”是一個辦法,還有一個辦法更厲害。《香港國安法》第55條訂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對照這一條規定,黎智英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外國勢力”主要是美國和英國,英國恰恰是當事方,聘用英國律師代理此案,算不算“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還有,特區政府在請求“人大釋法”後,如果仍無法解決問題,算不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這都為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留下了巨大空間。國安法邏輯縝密,黎智英恰恰正是“孫悟空跳不出如來佛的掌心”。 香港的管治權之爭由來已久,基本法第23條賦予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但香港一直未能達成立法共識,這為日後的管治權之爭埋下了伏筆。 “洋大狀”辯護引國際關注 勢難得逞 2014年,香港出現了“普選之爭”,一些人把“最終達至普選”理解為“2017年要一步到位”,提出“一人一票選特首”,而忽略了“循序漸進的原則”,導致“原地踏步”的結果;後來發生的“修例風波”,則使管治權之爭達到白熱化,特別是黎智英請求美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並公開宣稱“為美國而戰”,更明顯地把自己置於國家的對立面,甚至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收斂,進一步坐實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 一場“修例風波”,完全讓中央看清了香港動亂的本質,而黎智英也是“修例風波”的核心人物;如果不能依法懲治黎智英,國安法的權威性將大打折扣,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將會落空,這是中央不願看到的結果,因此中央不會容忍任何不忠誠、不履行國安法的行為。在目前情形下,黎智英搬來“洋大狀”為自己辯護、或製造話題引來“國際關注”的意圖,根本不可能實現。 黎智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還未審理,但從中央對待黎智英聘用“洋大狀”一事看,勝敗已成定局。以此案為標誌,香港的“管治權之爭”或將成為歷史,如果有人想在香港再掀風浪,估計都會失算。 (本文作者屠海鳴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李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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