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閻偉寧:提請人大釋法 守護香港法治精神亂港黑手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終審法院竟批准由英國大律師代理黎案,這與香港國安法“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初衷背道而馳,顯然違背國安法立法精神,激起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和猛烈抨擊。行政長官李家超就此迅速作出回應,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建議。李家超此舉充分展現出特區政府的擔當精神和主人翁意識,彰顯了對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和對法治精神的堅守,得到社會大力支持。 黎智英以“專案認許”方式申請聘用英國大律師,期間種種經過,實已紛擾多時。香港律政司不服決定,此前已進行多次上訴。11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第二日,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5日,上訴申請在終審法院進行聆訊;28日下午,終審法院三名法官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申請。 事實上,律政司堅持上訴,不僅事關黎智英案本身,而更涉及到國家安全案件審理的原則性問題。放眼西方國家,凡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絕不允許他國司法人士或法律人員參與審理。 本月27日,中央政府依據香港國安法向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就特區履行國家安全職責等情況提交報告。行政長官立即組織研究落實,並就此召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會議。28日傍晚,李家超召開新聞發佈會,就香港國安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他提出了八條理據,在第一條中就強調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 香港國安法雖實施只有兩年多,成效卻已非常顯著。如李家超所言,該法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單撥亂反正,法治亦得到鞏固。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各方面都變得更安全穩妥。 香港社會心知肚明,設立此法的初衷,本就是要防止外國勢力干預特區事務,以及保障避免國家機密外洩。而黎智英本就破壞國家安全,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罪,若再容許外籍律師參與審理此案,顯然違背了國安法的立法初衷和本意。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源於內地刑法,讓一個根本不懂中文的海外律師協助法庭詮釋,將會產生許多錯誤與含糊不清之處,根本不具公信力和說服性。 如今這宗上訴案件的焦點,是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本地司法系統實行普通法的相互關係問題。如果按照終審法院的話術,“國安案仍必須依循本地法例及普通法原則辦案”,那麼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國安法將被架空,終成一紙空文。目前看來,香港自身無法處理好香港國安法和司法體系、普通法的矛盾,只能由中央出手解決。 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已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有權力也有責任維護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國安法的權威,堅決反對和遏制“港獨”,維護“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需要在任何時候行使這一權力。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社會都十分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對相關條文作出解釋,一錘定音,亮明法律紅線,這對於遏制“港獨”、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法治精神及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本為作者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港區委員、環亞匯睿主席 閻偉寧)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李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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