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吳志斌:“記”人憂天意欲何為23條立法亂了誰的“自由之弦”香港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期結束,在此期間,一份來自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的五點意見書,其內容頗耐人尋味。在開宗明義地承認,23條立法是香港政府的憲制責任後,FCC煞有介事地表達了五大“訴求”:一是“知情不報”的判斷含混;二是“煽動意圖”的界定主觀;三是“國家機密”的範圍不清;四是“勾連外部勢力”的定義模糊,並要求給予新聞報道一定豁免;五是關於創作和言論自由的“軟對抗”。 FCC對於23條立法的“支持”實在是出乎意料。在過去的27年中,FCC一貫是立場鮮明,公然“親近”反中亂港分子,為極端分子鼓吹香港獨立、國家分裂的言論提供輿論平台,甚至公開表示23條立法之日,就是香港“一國兩制”失效的“最後一根稻草”。如今改頭換面地來支持23條立法,不僅是證明了自身的“雙標”形象,更是證明了23條立法是符合歷史潮流的,惡意阻攔、抹黑23條立法都是螳臂當車之行徑。 其次,23條立法是香港普通法組成的重要一部分,外國記者來自美英澳加等地,皆為實行普通法,普通法與國安法並非是相互對立,互不兼容。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相關的法律,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紐西蘭最少有2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為什麼在香港實施23條立法就讓這些諳熟普通法的外國記者坐如針氈,頻繁請命,到底是不熟悉他們自己本國的國情還是對香港的國安話語另有解讀? 最後,他們所提出的五大擔心皆是杞人憂天,無事生非,即便是對於一個普通人,誰是應該被採訪的,哪些事情是破壞國家安全的,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裡……這些皆是常識性問題,對於高知的記者們,若是連常識性的問題都無法判斷黑白,我們又如何期待他們可以準確客觀地講好香港故事,報道真實香港?更讓咋舌的是,他們竟然會以自由和“軟對抗”為藉口,要求給予新聞記者一定的“豁免權”。然而在任何國家和地區,新聞記者都不是“法外之人”,新聞報道更不是“法外之事”。特朗普揚言要將記者關入監獄,卡爾森(Tucker Carlson)因採訪普京而陷入政治風波,難道這就是FCC心中的言論自由? 在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期間,據悉,特區政府共收到近萬份諮詢意見書,反對聲音不到萬分之一,由此可見含括了FCC在內的反對意見不過是佔據不到萬分之一的“一家之言”,既非大眾的主流意見,更無法代表香港社會。 總而言之,FCC這份憑藉“諮詢”為由頭的請願之書,陽奉陰違,欲抑先揚,雖表面上肯定了23條的必要性,但種種啼笑皆非的“擔心”和“不安”本質上就是對於23條的斷章取義,其底層邏輯還是要影響乃至阻止23條立法的成功。他們雖深知23條立法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卻要仍在幻想要為其日後潛在的反中亂港的肆意狂言和無底線的言論自由爭取一件“合法外衣”,一套“皇帝的新裝”。“記”人憂天意欲何為?一份基本的國安維護的法律恐怕撥亂的不是關乎言論自由的“弦”,而是那些藉著“民主”、“自由”之口號打壓香港的反中政客的“心”。 (本文作者為中國僑聯委員、資深評論員 吳志斌)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錢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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