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莊子雄:用事實說話 維護國安不損營商香港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剛剛結束,立法工作隨即進入下一階段。雖然香港國安法已涵蓋基本法第23條中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但仍有5個罪類並未涵蓋,導致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漏洞,確實有需要透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與國安法互補,方可構成完整的國安防護網。這不單是香港堵截國安風險的必要憲制責任,更是有利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石。 事實上,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對於香港主要的商業伙伴不足為奇,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及新加坡等,均制定了相類於國安法及23條涵蓋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以保障國家及國民利益。筆者留意到在是次諮詢期中,本地及外國商界普遍不反對23條立法,在月初行政長官李家超向外國的駐港領事團、商會及本地主要商會代表主持的解說會中,亦未見有發言的外國駐港人員反對立法。 在設立香港國安法前後,香港經濟活動無顯著差異,仍然是全球最開放和便利營商的地方之一,世界經濟自由度排名長期處於世界前列;香港的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務總值達40萬億港元,逾六成資金來自非香港投資者;銀行體系總存持續款增長, 截至2023年12月,銀行存款額達16.22萬億港元,比國安法實施前增加15%,可見投資者肯定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因應疫情制定的人流管制措施完結約一周年,香港仍然是廣納百川之地。在剛過去內地春節假期,入境處錄得143.6萬旅客人次來港,其中125.5萬內地旅客人次經各海陸空管制站訪港,超越2018年同期的106.4萬人次。此外,去年入境處共收到了超過22萬宗各項人才入境計劃的申請,其中約13.5萬宗已經獲批。在這些獲批的申請中,約有9萬名獲批簽證的人才已經抵達香港,與實施香港國安法前的2019年5.6萬宗相比,獲批人數大幅增長,可見各地專才持續對香港投下信心一票。 另一方面,據政府統計署數字,去年境外公司的駐港公司數目約9000多個,與實施香港國安法前的數字相比,也是維持平穩。政府引進重點企業辦公室成立不足一年時間,便在沒提供任何特別優惠條件下,成功引入三十間龍頭企業落戶香港,其中包括國際知名的阿斯利康(Astra Zeneca)、EDIRNA、RNAimmune及聖諾醫藥(Sirnaomics)等生物科技巨企,及全球最大電動車電池生產商寧德時代(CATL)等,在未來數年將會在本港投資合共超過300億元、創造約一萬個科研和管理職位。與此同時,根據投資推廣署數字,在2023年於香港設立的初創公司錄得4,257家之多,比2019年增長34%;在非本地的創辦人中,來自歐、美、澳鈕等地的創辦人佔逾六成,顯示無論是龍頭巨企抑或初創企業,均認為香港仍是企業發展業務理想之地,國際商界對香港的營商信心始終未變。 再看政府擬就23條建議立法規管的五項罪行,其中部分外國商界或有擔心與“竊取國家機密”有關條文,會否影響日常商會、智庫及經濟研究等活動。仔細看諮詢文件立法針對的,是“明知”屬國家秘密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屬國家秘密並“意圖”(intent)危害國家安全者,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獲取、管有、披露該等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換言之,要達至定罪條件,如非“明知”,也要證明有“合理因由相信”及有所“意圖”,並且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作出該等行為,定罪門檻甚高,界線清晣,一般的民間商貿、研究活動難以愈越。 又例如建議的“境外干預”罪,規管“配合境外勢力”帶來例如干預香港選舉等效果,當中有一個重要條件,是“使用不當手段”,而諮詢文件清楚定義“不當手段”:包括“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對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摧毁或損毁、或威脅摧毁、損毁他人財產”等等。試問一般的正常的跨境商業行為及民間交流,又何以誤墮法網? 數據揭示真相,審慎的立法建議有助消除疑慮。自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未見對營商環境和商業運作帶來絲毫負面影響。反之,香港國安法消除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和杜絕外部勢力利用香港趁機干預香港和國家發展的機會,而23條立法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而且當中不少條文只是在現行法例上作出相應的修訂,為香港和國家締造更穩定發展環境,對於營商有利無害。 香港“一國兩制”的優勢、加上國家“十四五”規劃、“一帶一路”倡議和大灣區發展等帶來的機遇,絕不會因23條立法消失,反而會變得更為堅實,因為國家安全是達致良政善治、長治久安的基本條件,工商界亦能從中得到更高效和優質的營商環境,共享國家發展紅利。 (本文作者為香港工業總會主席莊子雄)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徐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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