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羅卓堅:現時是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適當時機香港特區政府於1月30日公佈《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咨詢文件,宣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本人羅卓堅全力支持特區政府進行國家安全本地立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於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過《528 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已清楚強調要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亦有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割一部分,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屬應有之義。 咨詢文件建議設立及更新幾項罪行,包括叛國、煽惑叛變、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及境外干預罪,并參考了美國、英國、澳洲、新加坡以至加拿大及新西蘭等地的國家安全法例,及於〈附件二〉羅列〈外國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因應科技發展及地緣政局變化,台灣安全的定義亦隨之演變。英國剛於去年 7 月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新加坡亦已於 2021 年訂立《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便是更新原有法律,調整傳統上將國家安全與敵對國家掛勾的觀念,以應對科技發展帶來的挑戰及風險。 香港亦有需要通過是次立法,與時并進。 相對於海外司法管轄區,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平衡了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是次立法未有引入外國代理人登記册制度,或要求在進行游說等涉及公共政策的事務前進行登記。當然每個地方按自身需要及環境而制訂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特區政府考慮到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今次咨詢文件在提出訂立境外干預罪時,列明哪些行為屬干預,例如干預特區政府的選舉、干預立法會履行職能、干預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政府提出的政策等等,界定清晰,相信目前方案對正常在港運作的外國企業而言,不會構成額外合規成本。 由特區政府為第二十三條立法是一國兩制的體現。一方面按照《基本法》訂明程序,根據普通法原則進行本地立法,同時全面落實《528 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咨詢文件指是次立法將完善本地法律法規,讓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及時辦理,并確保本地法律所作的規定與《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緊密銜接、兼容和互補。相信特區政府會因應《香港國安法》相關案件中法庭對訴訟程序事宜的詮釋,對本地法例進行適當更新,除了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有助彰顯普通法制在香港的獨特優勢。 香港回歸祖國已超過 26 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特區的憲制責任,條文清楚列明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應盡快完成立法。《香港國安法》在港實施後,社會已歸平靜,目前是為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適當時機。本人全力支持特區政府推進立法工作,期望香港特別行政區能盡快達成其歷史使命,今後社會務必更安定、更牢固,以全力拼經濟、謀發展。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羅卓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張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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