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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陽娜:香港國安條例護航“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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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7:09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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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立法會19日加開會議恢複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下稱《條例》),最終以89票讚成、0票棄權、0票反對全票通過。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破例投票,以示支持今次立法。相關法案經過行政長官簽署、刊憲等程式後,將於23日正式生效。《條例》獲立法會全票通過標誌著香港特區終於圓滿完成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即“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具有里程碑意義,有利於保“一國”、守“兩制”,護航“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加快香港由治及興,開啟“一國兩制”新篇章。

香港中通社圖片

“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中國是實行單一制的國家,國家權力及建立都是源自於中央,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并統一於“一國”之內。它們之間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係,“一國”是根、是本,若領土完整受損,國家安全受威脅,“兩制”的根基亦會嚴重動搖。反之,若國家安全底線牢固,“一國兩制”才能行穩致遠。因此,《條例》的條文開宗明義寫明了“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并明確了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條例》堅守了“一國”原則

《條例》建立在憲法和基本法的基礎上,并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有機統一,體現了對“一國”原則的根本遵循。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國家根據憲法第31條設立了香港特區并通過制定基本法授權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因此,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的憲制基礎,特區必須遵循。《條例》系香港特區通過自行立法的方式,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落實了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憲制責任。

關於國家安全的涵義,《條例》采取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相同的定義,即“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這體現了國家安全的涵義在“一國”的前提下是統一的。

此外,《條例》與香港國安法以及香港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互相銜接、相容和互補。從立法範圍的角度,《條例》補充了香港國安法未涵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在執行機制方面,香港國安法第四章所訂程序適用於任何與《條例》所訂罪行相關的案件。《條例》是香港本地立法,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并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兩者相輔相成,有機統一,體現了中央和特區在遵循“一國”的原則下,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條例》維護了“兩制”優勢

《條例》是在“一國兩制”的保障下,特區立法會自行通過的本地法案,借鑒了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的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亦充分吸收了香港社會所熟悉的現行法律規定,體現了在“一國”的前提下,香港繼續沿用普通法系,是對“兩制”原則的根本遵循。

《條例》借鑒了諸多普通法系國家的經驗,包括但不限於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新加坡等國的國家安全法律的相關規定,但最終按香港實際情況予以落實。例如,參考英國等外國法律,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和“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罪,旨在充分保護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并且,《條例》關於“叛逆”及相關罪行、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以及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運作的機制等主要罪行的規定系進一步完善《刑事罪行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香港現行本地立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過時及不足的法律。從編寫體例的角度,《條例》條文按現行普通法慣常用語編寫,詳細清晰,對於香港市民和普通法系國家的投資者來說,容易明白。

《條例》實施後,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第二條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保持不變;依照基本法第八條,法律制度特別是普通法制度保持不變;依照基本法第16條享有的行政管理權保持不變;依照基本法第17條享有的立法權不變;依照基本法第19條,特區繼續保持司法獨立,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條例》亦重申了繼續保障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於繼續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繼續依法保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旅行、遷徙、通訊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充分維護了“兩制”的優勢并尊重和保障了人權。

從法治的角度,《條例》與其他相關的特區本地法例和香港國安法共同構成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因此,完成香港國安條例的立法,填補了香港國家安全立法的漏洞,進一步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築牢了護航“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法治和安全根基,有利於讓香港“安”下來、“穩”下來,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進一步構建安全、便利、高效的營商環境,增強本地和海外投資者的信心,以高品質安全保障高品質發展,保障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

(本文作者陽娜系香港執業律師,同時擁有中國內地和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陳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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