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傅健慈:國安立法彰顯法治保障市民權利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國安條例),香港履行了憲制責任,完成了歷史任務。立法獲得強大民意支持,社會各界熱烈歡迎。可是美英等西方國家無所不用其極,不斷置喙,抹黑立法,凸顯虛偽雙標嘴臉,政治凌駕法治公義,展現霸凌主義,其心可誅。 美方污衊香港國安條例的罪行定義不明確,對條例通過表示擔憂,稱正在分析對美國公民和美國利益的潛在風險。英國外相卡梅倫則發聲明,妄稱條例匆忙通過,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進一步損害香港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歐盟理事會就指,新法例處罰大幅增加,敦促香港當局保護人民行使其權利及自由云云。 國安條例立法程序公義 對於這些偏頗和誤導言論,外交部駐港公署和特區政府堅決反對。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聲明,指卡梅倫言論貶損特區民主法治,《中英聯合聲明》沒有賦予英方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沒資格對香港事務說三道四;英國至少有14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應多拿鏡子照照自己,收起偽善和雙標的拙劣把戲。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亦批評,西方國家抹黑、破壞香港安寧。 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就是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保持香港長期的繁榮穩定及市民的福祉和根本利益。香港特區依法完成香港國安條例立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社會各界齊盼盡快堵塞國家安全的漏洞和短板,築牢國家安全的屏障,“早一日得一日”是大家的共識。這次立法得到中央的信任和大力支持。特區政府是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採用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和特色,並參考了內地和外國的國安法,才進行立法。香港國安條例條文清晰,定義明確,刑罰適當,平衡了法治和人權自由,符合國際標準,針對極少數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彰顯法治公義,天經地義。 事實上,香港國安條例概述的罪行定義明確,根本沒有模糊的地方,此次立法是經過立法會嚴謹的程序,立法會議員審慎地逐條審議條文,並作出建設性建議,特區政府也相應作出91項修正。 香港國安條例明確界定罪行要素,規定了罪刑法定,清楚區分罪行與非罪行,比如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令叛國性質的行為得以有效防範,國家領土免受侵略,包括訂立叛國罪,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例。 香港居民基本權利受保障 香港國安條例立法依法依規,符合程序公義,特區政府進行公眾諮詢,先後收到13,147份意見,98.64%支持及提出正面回應。特區政府籌辦近30場諮詢會,詳細解說諮詢文件的建議,有3,000人次參與。 香港國安條例既維護國家安全,也保障市民的人權自由,符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及一罪不能兩審、無罪推定、法律不追溯既往等原則,公平審訊、被告人於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並對特定罪行設定了明確的排除事項和免責辯護理由。 香港國安條例也明確規定執法機構行使權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嚴格遵循程序並接受司法監督,完全遵循合法比例及必要原則,不會對在港外國機構和人員的正常活動產生影響,更促進本地和海外投資者信心。美英等西方國家和歐盟應恪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原則,馬上停止干預。他們笨拙的小丑作為,最終注定是徒勞無功的。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徐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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