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提醒僱主及僱員訂立暴雨下工作安排香港新聞網4月12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勞工處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僱員在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如適用)等。這些安排不但可以確保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更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勞工處發言人說:“僱主應預先訂明僱員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他們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為避免誤解、爭拗及混亂,僱主應在制定有關工作安排的過程中諮詢僱員,並因應經驗和勞資雙方的需要及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更新或修訂。” 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上班的安排;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安排; *復工的安排(例如在有關警告取消後,在安全及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在多少個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在家工作的安排(例如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當值及工作安排); *工作時數、工資和津貼的安排 (例如就當值或缺勤的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及 *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必須當值的僱員(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發言人補充:“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必要人員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評估必要人員需求時,應考慮有關僱員的安全,包括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往返工作地點,或在家工作的可行性。僱主亦應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迫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盡量將工作地點當值的必要人員人數減至最少。” “如果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工作時間內發出,除非會有危險,否則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至於在戶外及空曠地方工作的僱員,其主管人員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所有戶外工作,並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直至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在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時,僱員應待警告取消後及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下班時仍然生效,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僱主亦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僱主應向須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往返工作地點的僱員提供接送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對於那些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在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應體諒個別僱員的情況而作出彈性處理,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他說:“由於暴雨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對於因惡劣天氣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無故地不發放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僱主應了解事件的成因,仔細考慮個別僱員的情況,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僱傭條例》有關規定可被檢控。 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發言人說:“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暴雨警告下工作,他們必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中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如僱員在他/她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有關制定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內容框架、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資料,以供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完) 【編輯: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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